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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3执104号

黄述林与刘昱含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述林,刘昱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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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黄述林,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刘昱含,女,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黄述林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昱含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被执行人刘昱含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黄述林人民币1094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3日被执行人刘昱含交执行款1000元,2016年7月31日本院从刘昱含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定县中��东路营业所账户扣划人民币10010.12元。刘昱含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黄述林10945.8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64.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104号执行案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明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