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黄述林,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刘昱含,女,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黄述林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昱含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被执行人刘昱含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黄述林人民币1094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3日被执行人刘昱含交执行款1000元,2016年7月31日本院从刘昱含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定县中��东路营业所账户扣划人民币10010.12元。刘昱含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黄述林10945.8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64.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104号执行案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明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