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829号原告王振伟,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院民。被告袁晓光,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伟与被告袁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伟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