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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863号

原告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与被告五大连池市朝阳乡双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李全,李桂平,李桂艳,侯芹,五大连池市朝阳乡双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民初863号原告李明,男,汉族。原告李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彩霞,系李明妻子。原告李桂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彩霞,系李明妻子。原告李桂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彩霞,系李明妻子。原告侯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彩霞,系李明妻子。被告五大连池市朝阳乡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庆合,系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与被告五大连池市朝阳乡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河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及原告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的委托代理人吴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大连池市朝阳乡双河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诉称,2015年10月22日、五大连池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第007号仲裁裁决书,其中裁决书中第三项内容为余下的34.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朝阳乡双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有地源的前提下,优先解决,或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解决。要求五大连池市朝阳乡双河村返还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应分土地34.5亩,如不能返还,要求按每公顷3050.00元的价格给付34.5亩土地承包费及34.5亩土地粮食补贴、大豆差价补贴、良种补贴。被告五大连池市朝阳乡双河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在本院庭审中,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提交了下列证据:1、五农仲案(2015)第007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双河村委会应分给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34.5亩土地,至今未落实土地。双河村委会未质证。2、五大连池市财政局朝阳财政所的证明,证明2015年朝阳乡耕种土地补贴发放标准。双河村委会未质证。3、2016年1月1日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2016年土地承包费价格为每公顷3050.00元。双河村委会未质证。经本院庭审质证认为,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提交的五农仲案(2015)第007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是五大连池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五大连池市财政局朝阳财政所的证明,是财政部门出具的,该证明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2016年1月1日土地承包合同书,因承包土地的双方未到庭,真伪无法辨别,本院不予采信。在本院庭审中,五大连池市朝阳乡边河村村民委员会未提交证据。在本院庭审中,根据李明的申请,法院调查五大连池市朝阳乡双河村会计于礼的调查笔录。证明2016年五大连池市朝阳乡双河村土地承包费价格每公顷2700.00元至2800.00元。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经质证对该笔录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的父亲李德山于1989年11月25日去世。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时李明家在双河村委会未分得土地,按1998年延包时的土地政策,李德山不享有二轮土地承包权,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明应分10.5亩、李全10.5亩、李桂艳10.5亩、李桂平10.5亩、侯芹10.5亩,合计52.5亩。2015年10月22日,五大连池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五农仲案(2015)第0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五口人依法享有52.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李明10.5亩、李全10.5亩、李桂艳10.5亩、李桂平10.5亩、侯芹10.5亩。

二、收回郭凤俊捡种的位于“二等地块”耕地18亩,归申请人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共同所有。

三、余下34.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朝阳乡双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有地源的前提下优先解决,或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解决。

四、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朝阳乡双河村村民委员会应将位于“二等地块”郭凤俊捡种的1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负责登记到申请人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五口人土地台账上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五大连池市财政局朝阳财政所的证明,证明2015年补贴发放标准明细为大豆差价补贴60.50元、粮食补贴57.58元、良种补贴10.00元。

本院认为,经五大连池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在双河村委会应分土地52.5亩,现已落实耕地18亩,其余34.5亩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至今未得到。五大连池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余下34.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朝阳乡双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有地源的前提下优先解决,或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解决。现村委会未将34.5土地分给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故双河村委会应从2016年开始以双河村委会认可的每公顷2750.00元给付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34.5亩土地承包费。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请求的大豆差价补贴、粮食补贴、良种补贴,现其2016年未实际耕种,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大连池市朝阳乡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34.5亩2016年土地承包费632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明、李平、李桂平、李桂艳、侯芹要求被告五大连池市朝阳乡双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2016年34.5亩土地粮食补贴、大豆差价补贴、良种补贴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五大连池市朝阳乡双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 判 长  索远宏

审 判 员  王永祥

人民陪审员  康 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