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冀07行初2号原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察哈尔大街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5446198-4。法定代表人邢中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凤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XX举,该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县住建局供热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章公司”)因要求确认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2012年4月17日作出的收回特许经营权行为违法,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6年2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章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凤森,被告县政府委托代理人王磊、袁斗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被告县政府于2012年4月17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收回原告华章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决定。
原告华章公司诉称,为了解决城区集中供热问题,2010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河北省张北县县城城区集中供热建设及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BOT的方式承担张北县县城城区集中供热所需热力站、供热管网、换热站等的投资建设任务,并授予原告30年的集中供热独家经营权。2010年9月21日,原告与北京华盈天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张北县集中供热承包合同》,约定由北京华盈天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2010年至2025年十五年的供热经营管理业务,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向原告逐年交付承包收益。为此,北京华盈天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门成立了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公司。为加快建设进度,原告认可了被告要求由张北��盈热力有限公司为原告代建部分集中供热工程。到2015年下半年,北京华盈天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承包收益。为此原告诉至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张北县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才知道被告已经事实上单方撤销了《河北省张北县县城城区集中供热建设及特许经营协议》,并在2013年6月25日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全面接手华章公司现有业务的框架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河北省张北县县城城区集中供热建设及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得到双方诚实信用的履行,被告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协议是违法的。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未经合法撤销的情况下,被告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全面接手华章公司现有业务的框架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和合同权利,行政行为应予撤销,通过该行政行为签订的协议无效。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单方撤销2010年4月11日《河北省张北县县城城区集中供热建设及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继续履行该协议;2、依法判决撤销被告2013年6月25日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全面接手华章公司现有业务的框架协议》和《河北省张北县县城城区集中供热建设及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行为,并判决确认该《框架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无效;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华章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1、2010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河北省张北县县城城区集中供热建设及特许经营协议》;2、2010年9月21日,原告与北京华盈天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张北县集中供热承包合同》;3、被告(2011)9号文,即:集中供热工程调度会会议纪要;4、被告(2011)11号文,即:张北县重点工作会议纪要;5、被告(2012)3号文,即:关于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调度会会议纪要;6、被告2013年6月25日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全面接手华章公司现有业务的框架协议》;7、被告2013年6月25日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北省张北县县城城区集中供热建设及特许经营协议》;8、被告(2010)10号文,即: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被告县政府辩称,一、原告已经违约终止履行并解除了特许经营协议。原告违背约定,擅自终止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虽经县政府再三督促,仍然拒不履行。在最后关头,为保证2011年供暖需要,紧急情事下,县政府无奈委托华盈公司代建实施供热工程;
二、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原告无特许经营权;
三、华盈公司已经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并接管了集中供热。原告自己违约终止、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原告也不具备特许经营主体资格,在供热工程实施不能再拖延的情况下,县政府为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让华盈公司接手集中供热业务合法有理。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及撤销县政府与华盈公司相关协议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县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集中供热建设及特许经营协议;2、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集中供热承包合同;4、华章公司股东会决议;5、重点工作会议纪要(2011)9号;6、重点工作会议纪要(2011)11号;7、紧急通知;8、授权委托书;9、县政府与华盈公司框架协议;10、县政府与华盈公司特许经营协议;11、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及代付工程款明细表;12、支出帐目一簿;13、集中供热建设费一览表;14、收入帐目一簿;15、张北华盈热力公司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举证的证据1,原告方认为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作为解除协议的依据;被告举证的证据5、6,原告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认为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举证的证据7、8,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原告举证的证据1、2、3、4、5、6、7、8,被告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其中证据3可证明县政府在2011年5月份就安排了本年度的集中供热工程。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华章公司与县政府签订的《河北省张北县县城城区集中供热建设及特许经营协议》、县政府重点工作会议纪要(2011)9号、重点工作会议纪要(2011)11号、华章公司股东会决议、县政府会议纪要(2012)3号、县政府2013年6月25日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全面接手华章公司现有业务的框架协议》、县政府2013年6月25日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北省张北县县城城区集中供热建设及特许经营协议》可以证明争议事实经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直接关系,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河北省张北县县城城区集中供热建设及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华章公司以分批投入、分期建设的方式,实施县城城区集中供热建设。华章公司在张北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县政府同意授予项目公司30年的集中供热独家经营权。华章公司遂开展了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当年实现部分区域集中供热。为解决区域内其他建筑集中供热问题,县政府于2011年5月10日、2011年6月17日分别召开调度会,督促华章公司供热工程建设工作。2011年7月3日,华章公司召开股东会,提出因城区供热工程今年存在很多方面因素和困难,及各位股东资金方面有困难,决议:华章公司的个人股权可以整体转让的形式转让给予有诚意、有实力并遵纪守法的自然人或独立法人。2012年4月17日,县政府召开集中供热建设调度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收回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引入有实力的供热公司实施经营;……同意由华盈公司代建2012年供热工程。该会议华章公司未参加,县政府也未将决定收回特许经营权的会议纪要送达华章公司。2013年6月25日,县政府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张北华盈热��有限公司全面接手华章公司现有业务的框架协议》,约定:原华章公司资产以及2011年乙方代建资产的产权归县政府所有,乙方在经营期内可无偿经营使用。同日县政府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还签订了《河北省张北县县城城区集中供热建设及特许经营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涉及多项诉讼请求,当涉及多项行政行为,应当分别起诉。经本院当庭告知,原告仍未变更诉讼请求,故本案只审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即审查被告收回特许经营权决定是否合法,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可另行起诉。《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主管部���应当组织听证。特许经营者对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解除与华章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决定收回特许经营权,并未书面告知华章公司,违反了法定程序。但本案涉及区域内集中供热公用事业,该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已经实际授予他人,行政行为一旦撤销会影响他人已经获得的合法权益以及区域内公共利益,故应当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以[2012]3号张北县重点项目会议纪要形式决定收回原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内采取补救措施。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力民
代理
审判员 冯艳丽
代理
审判员 岳丽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姚春海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