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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03执2号

王德民与隋玉函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民,隋玉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03执2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民,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隋玉函,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民与被执行人隋玉函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45元。2016年7月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红石林区基层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