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648号原告张新四,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任海伟,男,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四诉被告任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海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四撤回对被告任海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四承担。
审判员 车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秋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