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977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被告寇海沙。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海沙不当利得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涛
人民陪审员 蘧 昊
人民陪审员 徐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