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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977号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寇海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寇海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977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被告寇海沙。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海沙不当利得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涛

人民陪审员  蘧 昊

人民陪审员  徐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