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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5241号

邵科峰与章可顺、张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科峰,章可顺,张伟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5241号

原告:邵科峰。

委托代理人:葛小传,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可顺。

被告:张伟玲。

原告邵科峰为与被告章可顺、张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章可顺于2015年2月16日、2016年3月2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万元、5万元,共计20万元。为此,被告章可顺向原告出具亲笔借条2份,以证实原告与被告章可顺之间借款的事实以及约定等内容。原告按约将借款交付于被告章可顺。然被告章可顺在陆续支付过2万元的利息后,就再未支付过利息和本金。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1、本金15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2月1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6月15日,计48000元。2、本金5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3月2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6月23日计3000元;减去已收20000元利息,暂计利息31000元)。被告章可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要求调解解决。后因被告张伟玲无法到庭签字,同意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2张、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1份等证据证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章可顺、张伟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邵科峰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5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2月1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另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3月2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减去已收利息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2.5元,由被告章可顺、张伟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