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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洪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开支行,刘洪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开支行

被执行人:刘洪利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洪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亦查找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高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予以结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丛滋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