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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1156号

(2016)吉0781执11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矫志才,扶余市肖家乡汇丰马铃薯有机种植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矫志才被执行人扶余市肖家乡汇丰马铃薯有机种植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秀珍,系经理。申请执行人矫志才与被执行人扶余市肖家乡汇丰马铃薯有机种植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扶民督字第14号支付令,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卖马铃薯款13041元。申请执行费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签定还款协议,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督字第1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单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