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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076号

董建彬与苑洪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建彬,苑洪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76号

申请执行人:董建彬,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苑洪文,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生,住长春经开区。申请执行人董建彬与被执行人苑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5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