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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560号

朱国良诉前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国良,王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560号申请人朱国良,男,2005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王广利,男,1965年10月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560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保险单并交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广利驾驶13/R6969号拖拉机的扣押。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颜丙娜

审判员  杜建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