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873号
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负责人:周建国,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小花。
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回对王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安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