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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628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与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中心、赵守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赵守法,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62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夏益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邦桢。委托代理人王怀宇。被告赵守法,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中心,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赵玲,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诉被告赵守法、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郭莉敏

审 判 员  钱佳妹

人民陪审员  陶佰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健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