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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1220号

闫春红申请李桂荣、国敬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春红,李桂荣,国敬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220号申请人闫春红,女,44岁,汉族,无业,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李桂荣,女,49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国敬军,男,48岁,汉族,铁路职工,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闫春红申请李桂荣、国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6月14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宏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