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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2426号

张九荣与葛月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九荣,葛月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2426号原告张九荣,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告葛月英,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九荣与被告葛月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九荣负担。

审判员  张秋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智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