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1民初4025号
原告:杭州富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拱墅区祥符街道祥盛路16号3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5196692Q。
法定代表人:朱春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飞,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广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阳泉景林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15760728-1。
法定代表人:余少玉,总经理。
原告杭州富拓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拓公司)与被告福安市广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利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拓公司诉称,原、被告从2012始至2014年6月止发生编码器往来交易,期间被告陆续有支付原告部分货款。2016年3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1030元,并承诺从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5000元,直到款项付清之日止。此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广源公司偿还原告富拓公司货款9103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4月1日起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广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广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富拓公司多次向被告广源公司供应编码器产品,其中2014年3月10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货款为337000元、2014年5月6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货款为54590元。2016年3月10日,经结算,被告出具一份《货款声明函》给原告,确认截至该日尚欠原告货款91030元,并承诺从2016年3月起每月付款5000元,直到款项付清为止。此后,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6年6月7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货款声明书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按约履行相应付款义务。经结算,被告广源公司截至2016年3月10尚欠原告货款91030元,且被告承诺应从2016年3月起每月偿还原告货款5000元,直到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现被告广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偿还全部所欠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现原告诉请被告广源公司偿还货款9103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16年4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广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福安市广源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富拓电气有限公司货款91030元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98元,减半收取为1049元,由被告福安市广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夏溦附:
一、民事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条文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条文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