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土资行罚字[2015]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洪义履行安国土资行罚字[2015]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补办用地手续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安国土资行罚字[2015]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军
审判员 刘陆洲
审判员 李娜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邹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