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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594号

钟汉法与薛云忠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云忠,钟汉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云忠。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汉法。

上诉人薛云忠与被上诉人钟汉法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薛云忠上诉称:其一直居住在户籍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货币,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在武义,故武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朱展望

审 判 员 郑永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盛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