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执字第1497号申请执行人刘珊被执行人吴鹏申请执行人刘珊与被执行人吴鹏离婚纠纷一案,新泰市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4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