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61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迎宾三路1号农信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志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兆舞,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太平镇。被执行人蔡瑞芳,女,194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兆舞、蔡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蔡瑞芳名下座落于罗定市太平镇的房屋一栋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处理。本院分别于2015年10月8日、11月16日及2016年1月8日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均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再于2016年3月14日发出公告,依法对上述房屋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365092元进行变卖,公告期间内无买受人提出购买申请。申请执行人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365092元接受上述房屋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原由被执行人蔡瑞芳所有的座落于罗定市太平镇的房屋的查封。原由被执行人蔡瑞芳所有的座落于罗定市太平镇���房屋一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受让人即申请执行人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受让人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生
代理
审判员 黄焯森
代理
审判员 赖其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文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