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3788号原告刘振然,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静,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军,男,汉族。被告王景宇,男,汉族。
原告刘振然与被告张海军、王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牛卫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然、被告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景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振然诉称,2016年6月7日被告张海军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王景宇为其提供担保,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该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
被告张海军辩称,借款属实。被告王景宇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被告张海军向原告刘振然借款10万元,被告王景宇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原告提供的借条中书写的“王景余”与本案被告“王景宇”为同一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定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景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王景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海军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振然借款10万元,被告王���宇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费44元,合计1194元,由被告刘振然、王景宇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卫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苏珊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