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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79号

杨某与余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思龙,余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余某,男,42岁,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我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东升

审判员  杨劲松

审判员  方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传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