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余某,男,42岁,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我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东升
审判员 杨劲松
审判员 方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传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