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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5065号

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南京市天泉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南京市天泉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5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加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亚丽,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天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路快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天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52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通路快建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通路快建公司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39.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19.75元,由上诉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峥

审判员 刘丽园

审判员 赵喜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