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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758号

冯国华与东丰县绿丰农牧业有限公司、王忠生、赵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国华,东丰县绿丰农牧业有限公司,王忠生,赵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758号原告冯国华,住辽源市。被告东丰县绿丰农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洁,系公司经理。被告王忠生,住东丰县。被告赵洁,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华与被告东丰县绿丰农牧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忠生、赵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854.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6,927.00元。

审 判 长  李永吉

审 判 员  尹宝明

人民陪审员  吕文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欣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