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758号原告冯国华,住辽源市。被告东丰县绿丰农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洁,系公司经理。被告王忠生,住东丰县。被告赵洁,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华与被告东丰县绿丰农牧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忠生、赵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854.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6,927.00元。
审 判 长 李永吉
审 判 员 尹宝明
人民陪审员 吕文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欣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