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1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2016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世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台山市深井镇吃宵夜时,因感觉可能受到被害人陈某丁的挑衅而心生不满,伙同他人逞强耍横,持啤酒瓶冲进深井镇中兴街福利彩票投注站,将被害人陈某丁打伤后离开。随后不久,被告人李某又再次持刀去到上述投注站寻衅,被人拦住拉走。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丁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到台山市公安局深井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丁54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甲、罗某乙、陈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丁54000元,取得谅解。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但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丁54000元,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温玉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谭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