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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1223号

张见法与宝丰县闹店镇小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见法,宝丰县闹店镇小张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223号

原告:张见法,男,1946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宝丰县闹店镇小张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俊洲,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涛,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见法与被告宝丰县闹店镇小张庄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张见法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见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见法撤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计521元,由原告张见法负担。

审 判 长  颜世深

代理

审判员  姚向阳

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