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223号
原告:张见法,男,1946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宝丰县闹店镇小张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俊洲,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涛,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见法与被告宝丰县闹店镇小张庄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张见法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见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见法撤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计521元,由原告张见法负担。
审 判 长 颜世深
代理
审判员 姚向阳
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