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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279号

陆玉波与王玉华、李显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陆玉波,居民。被执行人王玉华,居民。被执行人李显才,居民。申请执行人陆玉波申请执行王玉华、李显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玉华、李显才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陆玉波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执行人王玉华、李显才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陆玉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玉华、李显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玉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林玉明、滕海利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玉华、李显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玉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王玉华、李显才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玉波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玉华、李显才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