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陆玉波,居民。被执行人王玉华,居民。被执行人李显才,居民。申请执行人陆玉波申请执行王玉华、李显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玉华、李显才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陆玉波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执行人王玉华、李显才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陆玉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玉华、李显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玉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林玉明、滕海利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玉华、李显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玉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王玉华、李显才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玉波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玉华、李显才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