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5800-581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等十四人(详细信息见附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十四案,本院���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453、4456-4458、4460-4466、4469-447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其他各大银行、车管、国土部门及证券登记机关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朝晖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张肃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冯秉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