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348号.申请人黄水莲,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被执行人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宗明,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70731元,诉讼费863元,执行费960元,总计72554元及逾期利息(以707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3月10日至2015年8月2日止;以707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2554元及逾期利息(以707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3月10日至2015年8月2日止;以707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邓凡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