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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348号

黄水莲申请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348号.申请人黄水莲,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被执行人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宗明,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70731元,诉讼费863元,执行费960元,总计72554元及逾期利息(以707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3月10日至2015年8月2日止;以707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2554元及逾期利息(以707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3月10日至2015年8月2日止;以707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邓凡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