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900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任勇委托代理人王永声被告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松。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晓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