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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3581号

原告王宽峰与被告许文严、许丽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宽峰,许文严,许丽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581号原告王宽峰,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淯栌,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燕萍,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文严,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丽芽,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宽峰与被告许文严、许丽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许丽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许丽芽已在石狮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石狮为被告许丽芽的经常居住地,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石狮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据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体现,被告许丽芽住址为晋江市龙湖镇梧坑村南区130号。

本院认为,被告许丽芽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居住在石狮市一年以上,被告许丽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许丽芽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许丽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许丽芽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荣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施君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