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852号原告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中山西路西苑住宅小区15栋底层,组织机构代码:68093824-5。法定代表人涂发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小亻毛,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亻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曾 晔
审判员 胡建明
审判员 刘彦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