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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934号

王银平申��河北化工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934号王银平,女,1956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方盛花园小区,河北化工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工业路王银平申请河北化工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银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献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