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湘0223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