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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1195号

易某某与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湘0223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