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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财保98号

杨万金、四川鑫茂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万金,四川鑫茂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98号申请人杨万金,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张云霞,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钧,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鑫茂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号。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

申请人杨万金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鑫茂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鑫茂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在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1500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原件一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原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复印件一份,投保责任限额15000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从2016年7月28日开始至2017年7月27日止。以该保单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在150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鑫茂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思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严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