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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981号

冯巨军与刘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6执981号刘洪:你与冯巨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还付款500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如你自动履行,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并将上述款项汇至如下账户: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如你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联系人:姚孝华联系电话:0558-44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