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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95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与王宇宁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95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宇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宁,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号之****房,身份证号码4401021967********。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陈力生(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永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员工。

上诉人王宇宁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审查被上诉人的格式合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适用范围不明确,司法行为不规范,没有对区别立案主体进行说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履行借款合同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二章第六十二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是协议管辖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乙方即被上诉人是本案第一审原告,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刚

审判员  沙向红

审判员  肖逸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丽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