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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283号

杜坚与韩翠霞,李邵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杜坚,韩翠霞,李绍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283号原告杜坚,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峻,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峻广,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翠霞,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绍林,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坚与被告韩翠霞、李绍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坚于2016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杜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杜坚承担。

审判员  牟传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祥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