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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任洪强与被执行人海南南疆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洪强,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任洪强,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田燕书,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洪强与被执行人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隆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静乃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