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512号
原告: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吴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允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