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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512号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512号

原告: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吴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允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