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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禹执字第245号

周晓佩与李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晓佩,李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周晓佩,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日,禹州市。被执行人李冰(又名李兵兵),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25日,住禹州市。担保人XXX,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28日,住禹州市范坡乡范坡村5组。申请执行人周晓佩依据生效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6)禹执字第245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冰、担保人X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晓佩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禹执字第24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武

审判员 : 杨 辉

审判员 :蒋天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