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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83号

马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正香,赵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83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赵某,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东升

审判员  杨劲松

审判员  方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