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83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赵某,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东升
审判员 杨劲松
审判员 方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