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1866号原告丘金发,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丘富昌,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告温春莲,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金发与被告温春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双方已无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金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丘金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小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游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