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航天路路尾。法定代表人王真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秋生,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冯庄乡前安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啸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亦农,该公司总工程师。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497000元及从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4元、执行费7355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16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7355元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