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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396号

杨菊兰与上海渡浦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菊兰,上海渡浦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396号原告杨菊兰,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张汉勇,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渡浦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邵根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雪林。委托代理人周喜清、钮玲,上海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菊兰诉被告上海渡浦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菊兰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菊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菊兰负担。

审判员  袁奇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袁文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