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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913号

刘迪、柳州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迪,柳州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智全,甘波,钟赛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刘迪,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柳州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智全。被执行人梁智全,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甘波,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钟赛奎,男,黎族,1954年5月9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刘迪与被执行人梁智全、钟赛奎、甘波、柳州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柳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柳仲案裁字第0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甘波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甘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1×××56内的存款15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书记员 戴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