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刘迪,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柳州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智全。被执行人梁智全,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甘波,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钟赛奎,男,黎族,1954年5月9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刘迪与被执行人梁智全、钟赛奎、甘波、柳州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柳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柳仲案裁字第0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甘波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甘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1×××56内的存款15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书记员 戴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