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18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明贵。再审申请人刘明贵因起诉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綦江铁矿(以下简称綦江铁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2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明贵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程序违法,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刘明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明贵起诉称,其系綦江铁矿的正式职工。1971年10月,其被綦江铁矿领导栽赃陷害,错误认定其参加反革命组织,将其关押批斗并隔离审查两个多月,后单位安排保卫人员将其送回原籍,并将其错误认定为轮换工、合同工解除了用工关系。遂起诉请求判决撤销綦江铁矿解除其用工关系的决定;判令綦江铁矿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赔偿其经济损失313320元。因刘明贵与綦江铁矿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明贵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明贵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翔
代理
审判员 谢玥
代理
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