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6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地址:丹阳市云阳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宏正,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玲,该行个贷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肖建忠,男,汉族,丹阳市人,1975年3月9日生,身份证号:3211811975********,住丹阳市名都花园*幢****室。被执行人陈琴,女,汉族,丹阳市人,1975年8月26日生,身份证号:3211811975********,住丹阳市名都花园*幢****室。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建忠、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丹商特字第3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对被申请人肖建忠、陈琴共同共有的位于丹阳市名都花园5幢24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对上述抵押物在119万范围内,对以下款项优先受偿:截止2015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肖建忠、陈琴尚欠申请人肖建忠、陈琴借款本金858863.62元、利息11548.27元,合计870411.89元。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申请人律师费5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肖建忠、陈琴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陈琴无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和房产信息,被执行人肖建忠名下有牌号为LY7802的车辆一辆,其名下与陈琴共有的房产有抵押且被法院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银行存款信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商特字第37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俊执行员 戎光庆执行员 路忠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项 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