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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157号

李枘洁与赵立果(赵立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李枘洁,赵立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157号原告李枘洁。被告赵立果(赵立国)。

原告李枘洁诉被告赵立果(赵立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原告于同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枘洁撤回对被告赵立果(赵立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