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157号原告李枘洁。被告赵立果(赵立国)。
原告李枘洁诉被告赵立果(赵立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原告于同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枘洁撤回对被告赵立果(赵立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